脑科学智慧少年研究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脑科学智慧少年研究院(以下简称 “研究院”)行为,保障其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《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科发政〔2019〕313 号)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研究院名称为 “脑科学智慧少年研究院”,英文译名为 “Brain Science & Smart Youth Research Institute”(缩写:BSSYRI)。
第三条 研究院登记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张衡路825号,实际办公地址可按规定程序变更。
第四条 研究院是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(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)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
第五条 研究院举办单位为高校联合社会力量举办,行业管理部门为科学技术厅,登记管理机关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第六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为多元自筹,主要包括:
(一)举办单位拨付的开办及专项经费;
(二)财政补助及专项扶持资金;
(三)政府、企业、社会组织委托的脑科学教育项目资金;
(四)脑科学课程研发、科普培训、成果转化等服务收入;
(五)社会捐赠及公益资助;
(六)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七条 研究院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须按规定向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,重大事项变更应事先征求举办单位意见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研究院宗旨:聚焦青少年脑科学与智慧发展,开展基础研究、课程研发、人才培养及科普推广,构建 “科研 - 教育 - 实践” 融合生态,助力青少年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提升,服务国家科教兴国战略。
第九条 研究院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青少年脑科学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,重点攻关学习认知、思维发展、情绪调节等关键领域;
(二)研发符合青少年认知规律的脑科学课程体系、教具及数字化科普产品,提供标准化教学支持;
(三)组织脑科学科普讲座、实验室开放日、创新脑力大赛、研学实践等品牌活动;
(四)实施中小学脑科学素质教育师资认证培训,搭建全国性教师交流平台;
(五)承接政府及社会组织委托的脑科学教育评估、政策咨询与标准制定项目;
(六)推动脑科学科研成果向教育领域转化,开展校地合作与成果推广;
(七)统筹省级分院建设与管理,指导区域脑科学教育实践;
(八)开展脑科学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,引进先进理念与技术;
(九)设立脑科学青少年创新基金,建立脑科学智慧少年人才库,资助优秀科研项目与人才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
第一节 理事会
第十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理事会是研究院决策机构,对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 9-15 名理事组成,实行席位制与聘任制结合:
(一)举办单位委派 3-4 名(含主管部门代表);
(二)脑科学领域院士、教授等专家代表 3-4 名;
(三)中小学教育管理专家、特级教师代表 2-3 名;
(四)企业及社会组织代表 1-2 名;
(五)职工代表 1 名(民主选举产生)。
理事每届任期 5 年,可连选连任,空缺时由原委派方或聘任机构在 30 日内补选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并批准研究院章程及修订案;
(二)选举理事长、副理事长,增补或调整理事;
(三)审定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;
(四)审批年度预算、决算及单笔超 100 万元的资金使用;
(五)决定院长、副院长人选,监督管理层履职;
(六)审议分支机构设置与撤销方案;
(七)评估研究院运行成效,提出改进意见;
(八)决定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重大事项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 1 次,临时会议可由理事长或 1/3 以上理事提议召开。会议需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,决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有效,重大事项需经 2/3 以上出席理事同意。
第二节 战略咨询委员会
第十四条 设立战略咨询委员会,由国内外脑科学、教育科学领域顶尖专家及行业领军者组成,为理事会提供决策咨询:
(一)指导研究院学科布局与发展方向;
(二)评估重大科研项目可行性;
(三)推荐高端人才与合作资源;
(四)提供国际前沿动态与政策建议。
第三节 院长与管理层
第十五条 研究院设院长 1 名(法定代表人)、副院长 3-4 名。院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聘任;副院长由院长提名,理事会聘任。任期 5 年,可连任 1 届。
第十六条 院长职权:
(一)主持研究院日常运营,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;
(二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组织架构;
(三)统筹科研、教育、行政团队建设;
(四)审批日常经费支出,组织实施年度预算;
(五)代表研究院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;
(六)向理事会及举办单位汇报工作;
(七)提议设立或撤销内部机构及分支机构。
第十七条 分院内设核心机构:
(一)科研中心:负责脑科学基础与应用研究,管理重点实验室;
(二)教育研发中心:研发课程体系与科普产品,开展师资培训;
(三)活动推广中心:策划青少年活动,运营科普平台;
(四)分院管理中心:统筹省级分院建设、考核与服务;
(五)综合管理部:负责行政、财务、人事及资产监管。
第四节 学术与伦理机构
第十八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,由 7-9 名国内外专家组成,负责:
(一)审议科研项目立项与成果评估;
(二)审定课程研发标准与教学方案;
(三)监督学术诚信与科研规范。
第十九条 设立伦理委员会,由医学伦理、教育法律、青少年心理专家组成,负责:
(一)审查涉及青少年的科研项目伦理合规性;
(二)监督科普活动与教学实践中的权益保障;
(三)提供伦理咨询与争议处理建议。
第四章 分支机构管理
第二十条 研究院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省级分院、市级专业研究中心等分支机构,分支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符合区域发展需求或专业研究方向;
(二)具备固定办公场所与专职人员;
(三)拥有稳定的经费来源;
(四)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:
(一)院长办公会提出方案,附可行性报告;
(二)理事会审议通过;
(三)向行业管理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;
(四)分支机构负责人由研究院聘任并备案。
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实行 “统一规划、分级管理” 模式:
(一)执行研究院章程与规章制度;
(二)纳入年度考核与财务监管体系;
(三)实行财务独立核算、自收自支;
(四)定期向研究院报送工作进展与财务报告。
第五章 人员管理
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人员包括专职人员、兼职专家与聘用人员。专职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,兼职人员实行协议制,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。
第二十四条 人员聘用遵循 “公开招聘、择优录用” 原则,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与绩效考核体系。薪酬实行 “基础工资 + 绩效奖励 + 成果分红”,绩效与科研突破、教育成效、服务质量挂钩。
第二十五条 职工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使用研究院科研教育资源开展工作;
(二)获得公正的业绩评价与职业发展机会;
(三)参与民主管理,对研究院工作提出建议;
(四)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保、福利及培训待遇;
(五)就职务聘任、奖惩等事项提出申诉。
第二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研究院章程与规章制度;
(二)恪守学术诚信与职业道德,保障青少年权益;
(三)落实工作任务,维护研究院声誉;
(四)保守涉密信息及青少年隐私;
(五)参与公益科普服务。
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
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、流动资产、知识产权等,由研究院独立管理使用,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。
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,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,实行 “预算管理、分级审批、全程监督” 制度。经费使用需符合业务范围及预算规定,严禁挪用、私分。
第二十九条 接受举办单位、财政、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,年度决算需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举办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条 接受社会捐赠需签订协议,明确用途并专项核算,定期通过官网公开捐赠接收与使用情况,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 “谁研发、谁受益” 原则,职务成果归研究院所有,可按规定对研发人员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分成。
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
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,定期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:
(一)登记备案信息及年度工作报告;
(二)课程体系、活动安排等服务信息;
(三)经费收支、捐赠使用等财务信息;
(四)科研成果、评估结果及奖励情况;
(五)投诉渠道及处理结果。
第三十三条 建立多元监督机制:
(一)接受举办单位与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评估;
(二)设立社会监督委员会,吸纳家长、教师代表参与;
(三)开通投诉热线与线上反馈渠道,承诺 7 个工作日内回应。
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会决议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合并、分立需要终止的;
(四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五条 终止前需成立清算组,在举办单位指导下开展清算工作,清理债权债务,编制资产清单。清算期间停止无关活动。
第三十六条 剩余资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,优先用于与研究院宗旨相符的脑科学公益教育事业,不得分配给举办方或个人。
第九章 章程修改与附则
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需经下列程序:
(一)理事会或 1/3 以上理事提出修改草案;
(二)征求举办单位、行业管理部门及专家意见;
(三)理事会表决通过(需 2/3 以上出席理事同意);
(四)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。若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,以法律法规为准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研究院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